3)第455章 严禁晚婚_重生吕布一统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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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必须成婚,否则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时期,也曾颁下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书中暗表,‘算’是汉朝计征人头税的一种计量单位,是开国皇帝刘邦在建国后第四年定下的税收办法,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国民,都要缴纳人头税,每人税款金额是120钱,称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钱,也就是说,如果适龄不结婚,就要缴五倍人头税的罚款。或许有人会认为不高,实际上在当时并不算低,以整个西汉的粮食均价每石100钱上下的标准来算,720钱可以买到七八石粮食,至少是一个成年人一年的口粮,仅仅因为没有及时结婚,一年的口粮就没了。

  田丰说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补充,“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便又增加了几点:

  男女若在二十岁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罚钱各五百钱。

  男女若在二十五岁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强制婚嫁。

  男子贪龙阳而不娶者斩,女子贪百合而不嫁者罚为官妓。

  吕布想起后世那些寄生官僚们扒房拆屋、抄家灭门、强制拘留孕妇、强制大月份引产等灭绝人性、惨绝人寰、天理不容、丧心病狂的行径,气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种断人子嗣生孩子没屁眼的事情,吕布不走那个所谓盛世的歪道,他积极顺应国人多子多孙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人间正道,规定:

  一个女子必须要生两个孩子以上,只生一个孩子,每年罚社会抚养费一百钱,直至生两个才免除罚款;

  孕妇肚里的宝宝亦是一条生命,亦受大汉律例保护,若有人跟孕妇生气斗殴致使孕妇流产者,一律视为杀人罪,特别是各级官吏,不准因为收税、罚款等狗屁行政狗屁执法而伤及孕妇,若是有官吏伤及孕妇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处杀人罪,重罪惩处,连举荐该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职。

  大汉还没有出现朱熹那个存天理没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礼教还未形成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妇女的禁锢也并不严厉。比如对妇女的再嫁,在当时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并不是丢人卑贱的事。这从刘兰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娘家后县令、太守遣媒说亲便可以得到证明,类似的情况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东卫仲道,再嫁匈奴左贤王,曹操用金璧赎回来后又允嫁董祀,虽两次改嫁却不减身价。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同归成都的故事,还传为美谈。所以暂时还没有“女子从一而终不能改嫁”的歪风陋习,这时候的礼法并不禁止“男子娶寡妇、寡妇再改嫁”。

  吕布便在“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里添加一条:夫妻成婚后一年内未有生育者,必须接受官府医疗检查,不论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须离异,让能够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须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妇另嫁,可获官府奖励。(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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