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076 1077章 回应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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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情况。

  “有时候用微信,但更多的时候用QQ。”陆烨回答。

  “我记不得了。”陆烨回答。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陆烨是在球场认识的被害人严夏夏,不可能不知道严夏夏的真实身份;而且陆烨还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交流,被害人QQ个人资料里显示了她的真实情况,由此可知,在陆烨与被害人多次发生关系前,其应对被害人的情况知晓。

  “你们在认识后,平时都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沟通交流?”检察员接着问道。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知道,我认识她时就知道。”陆烨有问必答。

  暂且不论被害人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人,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人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此外,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人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人的真实情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发生过一次。”陆烨回道。

  “公诉人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法官,我知错,我没有强迫严夏夏,我们真的是因为谈恋爱才开房的,我没有强迫她,我真的没有强迫……”陆烨望着审判长,眼泪扑簌簌往下流,眼中充满了恳求。

  “伱知道她的身份吗?”检查员问道。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被告人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仅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构成强奸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如果行为人确系与豆蔻年华的女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被告人陆烨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我和朋友去篮球场打球,她正好也在,就认识了。”陆烨回道。他的情绪不高,整个人看起来有些魂不守舍。

  一、被害人的年纪。根据一般人的常识,被害人这个年纪正是豆蔻年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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