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3 @_帝王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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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土地富裕的地区转移,等待律法实行后可以在本地入户,分得正当渠道的土地。而另一类则觉得本来的奴婢身份过得也不算太差,或者是不肯放弃已有生活,协助主家坑杀追捕其余奴婢,妄图因此在最后的奴婢时代,获取主家的地位,不论是否能转成民户,都希望得到富庶的主家的庇护。

  殷胥早在向殷邛提出废奴婢制时,就对这种各地将引发暴动的情况早有预料。

  不单大邺,每朝每代的每一年,南北各地都有无数或大或小的暴动发生,这类暴动如同每年的雨雪一样,必然会来,只是绝大多数都被镇压或者被解决了。

  毕竟天下百姓之苦,是千年也未能改变的事实。纵然大邺这些年,赋税极低,绝大多数地区的百姓与前朝几百年动乱比起来,都活的很像个人了。但这种民福仍然是脆弱的,一场洪水,一年冻灾就能引起小片地区的崩溃,这种过不下去日子的暴怒与痛苦,总要由朝廷来承担。

  而今年,几场暴动的矛头却对准了各地的主家郡望,终于不用朝廷来应付了。

  朝廷虽然心里恨不得他们闹的稍微久一点,让某些以各种手段抵挡朝廷的各地门阀吃些苦头,但这类暴动若完全不制止,则会引起一圈圈的涟漪,事态也很容易发展到朝廷控制不住。于是朝廷只对部分闹的死伤太多的暴动进行了出兵镇压,而对于其他的小动乱,基本都是朝廷出面帮助迁居且转成民户,分授土地。

  而如何安顿这些新民户则成为了最重要的问题。毕竟还有大部分的土地在富户地主手中,富余的土地是不足够分给大量民户的,因此仍要有大量民户成为地主的佃户。在殷胥与薛菱的携手下,以及朝堂上群臣的消极态度中,新的租佃律法诞生。

  朝廷规定租佃关系必须要确立契约,由当地衙门备案,租佃契约需要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佃期长与田租率。当然,大邺也并未出现权利义务这样的字眼,只是表明了各方的行事范围。且契约本身,不论是否有条例写明,只要备案便具有两项基本的原则,一是佃户可拒绝地主在契约外的其他要求;二则是在当地衙门认定的部分天灾与动乱下,地主若不对佃客进行存恤,则确定为违反律例,需要接受朝廷处罚。

  当然朝廷维护契约双方,也会从所有备案的租佃契约中,抽取少量的佃租税。这种状况下,自然会有大量的地主,为了逃这额外的租佃税,选择私定契约,不在当地衙门备案。

  然而新的律法与政策下,自由契约的实行,也让各地的地主富户开始了急剧的洗牌。

  其中加剧这种洗牌的原因,是殷胥与薛菱发生矛盾后也一直坚持的一条律法。

  这条律法便是朝廷不可规定具体的田租率,只可给出非常粗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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