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076 1077章 回应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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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9章第10761077章回应

  第1076、1077章回应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洪哲、宋荣明为寻求精神刺激,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以强凌弱,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强拿硬要钱财,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洪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宋荣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法院认定的罪名以及刑期都符合杜庸的预期,但他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两名被告人正值大好年华,以后他们的人生之路……,可惜了。但现实就是如此,做错了事总会付出一定的代价。

  ……

  陆烨的案子终于开庭了,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陆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看向检察员。

  “被告人陆烨,你是怎么认识被害人的?”检察员没有任何表情,看不出喜怒哀乐。

  本案的情况绝非个案,又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检察员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他觉得被告人即可恨又可怜,恨其浪费大好年华,不知道生命中还有很多值得去努力的事;怜其无知,井底之蛙。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需要发问。”杜庸说完看向陆烨:“被告人陆烨,你是在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严夏夏的真实情况的?”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被害人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人不可能准确预判被害人的真实年纪,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作案次数为四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人并非根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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